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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多项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小范围修订

2020-05-22来源: 会计准则委员会

5月14日,理事会发布了3项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小范围修订以及1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8-2020》,修订内容自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一)《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产出收入(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的修订)》

修订内容包括:对于将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等运抵指定地点并为达到管理层预定用途过程中所发生的产出,其销售收入不得冲减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成本,而是应当将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二)《亏损合同——履行合同的成本(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的修订)

修订内容包括:企业在评估一项待执行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时,应考虑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履行合同的成本包含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含以下两项:一是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二是应分摊的其他直接成本(如履行合同时涉及的应分摊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三)《对概念框架相关内容的引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的修订)

修订内容包括: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中部分引用过时的概念框架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一是更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的相关引用。以2018年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内容替代1989年发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内容。

二是增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的相关要求。对于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第21号——征收费用》范围的相关交易和其他事项,购买方应采用以上两项准则(而非《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的规定确认企业合并中形成的负债。

三是增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的相关声明。即购买方不应确认在企业合并中形成的或有资产。

(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8-2020》

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8-2020》,对如下4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小范围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此项修订允许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附录四第16(1)段规定的子公司,采用母公司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包含的账面金额,对累积的过渡差异进行计量。

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此项修订澄清了主体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附录二第3.3.6段中规定的“10%”测试来评估其是否应终止确认某项金融负债时应包含的费用。在确定这些支付费用扣除收到费用的净额时,借款人应仅考虑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收到或支付的费用,包括借款人或贷款人代表对方收到或支付的费用。

3.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此项修订删除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示例13中关于租赁物改良支付的说明,以解决有关租赁激励会计处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4. 《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

此项修订删除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第22段中,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不应包括纳税现金流量的规定,使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中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