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实施时间安排和衔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缓执行相关新准则的除外)均须执行新准则。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而仅对2021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的,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相应调整其2021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并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 邮编:100045 电子邮件:kjzz@casc.org.cn
版权所有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技术支持:上海国家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