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 邮编:100045 电子邮件:kjzz@casc.org.cn
版权所有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技术支持:上海国家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