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会计准则委员会 > 国际交流 > 国际会计动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保险合同准则 进行小范围修订

2021-12-16来源: 会计准则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了《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比较信息》(以下简称修订稿),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进行了小范围的修订,以提高首次同时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比较信息的有用性,解决以上两项准则衔接规定不一致所导致的在财务报告比较信息中保险合同负债与其相关金融资产之间产生的暂时性会计错配问题。

本次修订仅涉及衔接规定,并不影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中的其他内容。修订稿仅在原准则的附录三中增加了衔接规定(第C28A段至第C28E段和第C33A段)和生效日期(第C2A段)等内容,选择采用分类重叠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在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时适用以上新增规定。

一、关于衔接规定

(一)分类重叠法的适用情形

修订稿第C28A段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已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要求,作出了不重述金融资产比较信息的选择,则该保险公司可以在首次同时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时,采用分类重叠法(即第C28B段至第C28E段)列示金融资产的比较信息。保险公司可以对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资产采用分类重叠法: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7.2.15段规定不重述比较信息的金融资产,或者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7.2.1段规定选择重述比较信息但已在前期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

(二)采用分类重叠法的要求

修订稿第C28B段规定,采用分类重叠法的保险公司,在重述金融资产的比较信息时,应当视同该金融资产始终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分类和计量的有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基于过渡日可获得的合理且可支持的信息,对相关金融资产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首次执行日的分类进行预估,并根据预估结果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在过渡日的分类,其中合理且可支持的信息包括保险公司为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所进行的评估。

修订稿第C28C段规定,允许采用分类重叠法的保险公司无需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5.5部分的要求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但要求保险公司将前期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确认的减值金额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列示。

修订稿第C28D段规定,在过渡日因适用第C28B段和第C28C段有关规定所导致的金融资产原账面价值与过渡日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过渡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者其他权益部分,如适用)。

修订稿第C28E段规定,适用第C28B段至第C28D段有关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分类重叠法的适用范围(如,分类重叠法是否适用于在过渡期内所有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5.5部分减值规定等定性信息。第C28B段至第C28D段有关规定仅适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过渡日至首次执行日之间的过渡期内金融资产比较信息的重述。保险公司应当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首次执行日,即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衔接规定(即第7.2段)的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修订稿第C33A段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分类重叠法列示过渡期内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比较信息,但应当在适用第C28B段至第C28E段有关规定时进行微调,以确保分类重叠法是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首次执行日适用第C29段规定的情形下对相关金融资产的分类所进行的预期。

二、关于生效日期

修订稿第C2A段规定,保险公司有权选择是否应用以上衔接规定,如果保险公司选择应用该规定,则应当于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时,即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一并执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衔接规定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