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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汇总整理《供应商融资安排(征求意见稿)》全球反馈意见

2022-08-22来源: 会计准则委员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于2021年11月26日发布了《供应商融资安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有关披露要求进行修订,征求意见期已于2022年3月28日截止。近期,理事会技术人员整理了全球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并提交理事会讨论。我们对理事会技术人员提交给理事会2022年7月例会讨论的汇总材料进行了编译,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0年1月,信用评级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以下简称解释委员会)提出请求,希望解释委员会能够研究解决关于供应链融资安排(反向保理)在财务报表中应当如何进行列示和披露的问题。为此,解释委员会于2020年12月发布了一项议程决议《供应链融资安排——反向保理》,规定了有关反向保理安排的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要求。然而,利益相关方在议程决议发布后仍坚持提请理事会修订相关准则。他们认为,如对现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披露要求不作有针对性的修订,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可能无法从财务报表中获得他们需要了解的信息,而且不同企业之间因不同做法而影响会计信息可比性。

为此,理事会于2021年6月将供应商融资安排作为一项有限修订项目,加入其工作计划。理事会认为负债的列示以及现金流量的分类问题应当考虑更为广泛意义上的负债和现金流量,而不仅只是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活动有关的负债和现金流量。因此,理事会决定不将负债的列示和现金流量的分类问题作为此项目的一部分,仅通过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增加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要求,以更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二、国际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

截至公开意见征求期截止日2022年3月28日,理事会共收到94份书面反馈意见。从反馈者的类型来看,包含了财务报表编制者、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团体、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者、律师事务所、监管机构、学术界等。

理事会技术人员整理分析反馈意见后发现,大多数(Most,下同)反馈意见认为有必要改进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有关披露要求。许多(Many,下同)反馈意见赞同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同时建议理事会应当要求企业对供应商融资安排进行额外或替代披露。其中,一些(Some,下同)反馈意见建议理事会开展一个更广泛的项目,以解决财务状况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对列报、分类以及行项目的名称等问题——无论是针对供应商融资安排,还是针对主体其他融资来源的更广泛的安排。

个别(A few,下同)反馈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开展该项目并表达了对该项目的担忧。其中,一些反馈意见表示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中已经包含了充分的披露要求,他们担心披露过多可能会导致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或负担过重。一些反馈意见表示,每当披露要求不充分时,增加新的披露要求可能不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其中,个别反馈意见建议理事会就主体营运资本管理的披露开展一项更全面的项目。

三、国际反馈意见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项目的范围

许多反馈意见赞同理事会不对供应商融资安排进行具体定义而仅对其进行概括性的特征描述的提议。一些反馈意见认为,对供应商融资安排进行概括性的特征描述是灵活的、实用的,减少了主体构造交易或事项的机会。但是,个别反馈意见对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特征描述提出了疑问或建议:一是建议理事会在修订草案第44G段中增加对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特征的描述,如将“购买方主动参与安排的设立或条款的设计”作为一项特征。二是建议理事会进一步定义或描述“融资提供方”,以明确“融资提供方”仅指金融机构还是包括任何类型的主体或自然人。三是结论基础第BC7段解释,“购买方按照约定的付款条件从供应商处购买商品和服务,该购买方随后签订供应商融资安排,其特征通常是,融资提供方在购买方支付从供应商处购买商品或服务所欠款项之前的日期,向购买方的供应商付款”,其中隐含了两种可能性,即购买方获得融资或者供应商获得融资。个别反馈意见对此提出关切,建议明确上述供应商融资安排是否符合征求意见稿中的特征描述。四是征求意见稿结论基础第BC8段的描述包含了两种可能情况:(1)购买方没有从融资提供方处获得信贷延期,购买方在票据到期日结算票据,但供应商可以选择从融资提供方处以一定折扣提前兑付票据;(2)购买方从融资提供方处获得了信贷延期,购买方在票据到期日之后向融资提供方支付超过票据约定的金额。个别反馈意见建议将结论基础第BC8段中的描述添加到第44G段的描述中,以澄清上述两种类型的供应商融资安排都包含在供应商融资安排范围内。

(二)关于披露目标及披露要求

1.披露目标

大多数反馈意见赞同(或不反对)理事会提出的披露目标,即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相关信息,以使财务信息使用者能评估这些安排对企业的债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的影响。个别反馈意见表示,除了对主体债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的影响外,披露目标还需要包括供应商融资安排对主体流动性风险和风险管理以及财务业绩的影响。此外,个别反馈意见建议理事会将“重要性”纳入考虑,以避免主体提供过多信息。

2.披露要求

许多反馈意见普遍赞同征求意见稿中的披露要求,并指出投资者需要更加透明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信息。他们表示,在评估不同主体的财务业绩和流动性时,这些信息将增强相关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

个别反馈意见建议,要求主体披露供应商融资安排对其经营现金流的影响,或者要求主体披露类似于银行借款的往来应付款项的组成部分,以及在此期间受影响的经营现金流金额。这将大大简化征求意见稿的披露要求,而不是向投资者提供原始数据,并由投资者自行进行计算。

(三)关于增加披露示例

大多数反馈意见赞同理事会关于增加供应商融资安排披露示例的提议。但是,一些反馈意见不赞同在《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中增加示例,他们认为总体上没有必要开展该项目。其中,有的反馈意见表示如果增加示例,应当针对不同形式的供应商融资安排问题提供更多交易示例;有的反馈意见认为,应当通过新增示例予以澄清以下情形,即如果主体的付款条件不受其使用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则主体不需要进行披露。

四、理事会下一步工作

理事会将进一步研究分析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全球反馈意见,并就该项目的下一步方向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