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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供应商融资安排项目并对IAS 7和IFRS 7进行相应修订

2023-06-05来源: 会计准则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完成供应商融资安排项目,并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IAS 7,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有关披露要求进行修订。

一、有关背景

2020年1月,信用评级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以下简称解释委员会)提出请求,希望解释委员会能够研究解决关于供应链融资安排在财务报表中应当如何进行列示和信息披露的问题。解释委员会于2020年12月发布了一项议程决议《供应链融资安排——反向保理》,然而,利益相关方在议程决议发布后仍坚持提请IASB修订相关准则。为此,IASB于2021年6月将供应商融资安排作为一项有限修订项目,加入其工作计划,并于2021年11月发布了《供应商融资安排(征求意见稿)》。截至2022年3月28日,IASB共收到94份书面反馈意见,经过对反馈意见汇总及分析,IASB就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有关披露要求进行修订做出最终决议。

二、IASB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进行的主要修订

(一)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界定

IASB在《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第44G段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特征界定为: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该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供应商融资安排通常还被称为供应链融资、应付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例如,财务担保,包括用作担保的信用证)或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所欠款项的工具(例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在现金流量表的披露要求

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以及对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第44H段要求企业应当汇总披露供应商融资安排的以下信息:

1. 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例如,延长付款条件和担保提供情况),但是,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安排;

2. 每个报告期期初和期末:

(1)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属于该安排的金融负债的账面金额,以及该金融负债所列示的报表项目;

(2)在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账面金额,以及该金融负债所列示的报表项目;

(3)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和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的范围(例如,发票日后30至40天)。可比应付账款是指与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在同一业务范畴或者同一国家或地区内的企业的应付账款。如果付款到期日的范围较大,企业应当披露有关这些范围的解释性信息或披露其他的范围(例如,分层的范围);

3. 基于2(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余额的非现金变动的类型和影响。非现金变动的例子包括,企业合并的影响、汇兑差异的影响以及其他不需要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的影响。

(三)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相关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关于风险敞口的汇总定量信息,以及非衍生金融负债固有流动性风险的相关信息。企业应当在披露上述流动性风险信息时考虑:已获得或可获得供应商融资安排时,该安排向企业提供延长的付款期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的收款期。

(四)关于生效日期和衔接规定

企业应当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的年度报告期间应用该修订,允许企业提前施行,如果企业提前应用这些修订,则应当披露该情况。

企业在应用供应商融资安排时,无需披露以下信息:

(1)在企业首次应用该修订的年度报告期间开始之前列报的任何报告期间的比较信息。

(2)《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第44H2(2)-(3)段所要求的截至该企业首次适用该修订的年度报告期初的信息。

(3)《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第44F-44H段另外要求的在企业首次适用该修订的年度报告期间内提交的中期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