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问题中,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的基础资产为一组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贷款的期限均未超过结构化主体的存续期,并且结构化主体在存续期内不得买卖基础资产,因此,结构化主体的基础资产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此外,尽管结构化主体不对其发行份额保本保收益,但合同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约定的税费、固定管理费等现金流出后的全部剩余金额向所有份额持有人不分优先劣后地等比例分配,此分配方式未产生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特征的合同现金流量,也未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加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现金流量,因而不影响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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