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本次修订以2023年5月发布的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所得税》的修订为基础,旨在及时应对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支柱二立法模板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提出的紧急诉求。
(一)关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9章所得税的范围
第29章适用于为实施OECD支柱二立法模板而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法所产生的所得税,包括规定实施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es)的税法。作为第29章的一项例外规定,主体既不应确认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也不应披露第29.39段至第29.41段规定的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信息。
(二)披露
主体应当披露相关信息,使其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已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包括税率以及例如支柱二立法的税法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当期和递延税收后果的性质和财务影响。
在支柱二立法范围内的主体应当披露其已采用豁免确认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以及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的这一例外规定。
主体应当单独披露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或收入)。
(三)生效日期和衔接规定
本次修订新增了第29.3A段和第29.42至29.43段,并修订了第29.38段和第35.10(h)段。
第29.3A段、第29.38段、第29.42段和第35.10(h)段于本次修订发布后立即应用。第29.3A段、第29.38段和第29.42段应按照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章会计政策、估计和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第29.43段自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的年度报告期间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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