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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对国际金融工具准则 进行针对性修订

2024-12-24来源: 会计准则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发布了《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进行针对性地修订。为解决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也称为可再生电力合同或电力购买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确保财务报告更如实反映此类合同对企业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本次修订澄清了此类合同是否能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自用”要求,明确了如果将此类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则可适用套期会计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增加了新的披露要求。

一、有关背景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收到有关可再生电力合同的实务问题——如何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2.4段关于“自用”非金融项目的豁免规定适用于购买和接收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将该问题提交IASB审议。利益相关方也向IASB反馈:一是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对可再生电力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有时不能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二是可再生电力合同相关交易预期将持续增长,必须及时解决该问题;三是应当同时考虑实物电力购买协议和虚拟电力购买协议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为此,IASB于2023年7月决定在其工作计划中增加一个准则维系项目,以迅速回应利益相关方的关切,并于2024年5月发布了《可再生电力合同(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和建议。IASB在梳理分析收到的反馈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并发布本次修订。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IASB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明确,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是指,因生产电力的能源取决于不可控的自然条件(例如天气),而使企业面临交付电量变动风险的合同。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包括购买或出售此类电力的合同和涉及此类电力的金融工具。但是企业不能将适用于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的有关会计处理类推至其他合同、项目或交易。

(二)“自用”要求。

本次修订明确,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2.6(2)段和第2.6(3)段所述情形之外、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2.4段的其他合同,企业应当评估以确定此类合同是否是根据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以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为目的而签订并继续持有的,进而确定此类合同是否适用“自用”要求。

此外,企业应当采用新增应用指南第B2.7段和第B2.8段的规定,评估此类合同是否为根据预期使用要求接收电力的目的而签订并继续持有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

(三)套期会计要求。

本次修订明确,如果将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则允许企业将与套期工具涉及的发电设施预期交付可变电量相一致的预期电力交易的可变名义电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同时,如果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此类合同的现金流量,以通过上述方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预期电力交易的发生为条件,则可推定该预期电力交易是极可能发生的。

(四)披露要求。

本次修订新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第30A段明确,针对符合“(一)适用范围”规定且由于不满足新增应用指南第B2.7段和第B2.8段规定而不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适用范围内的购电合同,企业应当在单独的附注中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此类合同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以及财务业绩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使企业面临交付电量变动及相关风险的合同特征信息、在报告日由此类合同产生的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相关信息、影响企业财务业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等。

本次修订新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第30B段明确,针对符合“(一)适用范围”规定且根据本次修订新增“(三)套期会计要求”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合同,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别分别披露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相关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等信息。

本次修订新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第30C段明确,针对符合“(一)适用范围”规定且以采购电力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适用范围内的合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2.4段和本次修订新增应用指南第B2.7段及第B2.8段的规定不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适用范围内的合同,企业应当在单独的附注中交叉索引已按照上述第30A段的要求在财务报告的其他附注中披露的涉及此类合同的相关信息。

(五)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要求。

本部分规定与“(四)披露要求”的规定基本一致。

三、生效日期与衔接规定

本次修订将自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允许企业提前施行,如果企业提前采用本次修订,则需披露这一事实。

企业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发布后该准则更名为《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追溯适用“自用”要求,但无需重述前期比较信息以反映修订条款的适用情况。企业不重述前期比较信息时,应当将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合同的前期账面价值与本次修订首次执行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期初留存收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组成部分。

如果此类合同采用了新增应用指南第B2.7段和第B2.8段的要求,评估结果表明其不符合“自用”要求的豁免规定,则允许企业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2.5段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此类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同时,企业应当未来适用套期会计要求。本次修订允许企业在首次执行日终止此类合同之前存续的套期关系,而按照本次修订的要求建立新的套期关系。

此外,在首次适用本次修订的的报告期内,企业无需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第28(6)段要求披露的定量信息,同样地,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也无需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第178(6)段要求披露的定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