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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5-04-30来源: 会计准则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征求意见期为60天。

一、有关背景

在推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实施过程中,理事会根据准则过渡实施小组以及其他调研活动收集到的利益相关方反馈,了解企业在应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时面临的实务操作困难,特别是在应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下简称《气候准则》)方面的具体挑战。为回应市场反馈,理事会决定对《气候准则》中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但本次修订的重点不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披露,而是通过提供额外的或更明确的豁免条款,在确保企业披露信息有用性的同时,降低实务操作难度,减少潜在的重复报告风险以及准则应用相关成本。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披露的豁免。

《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范围1、范围2和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¹信息。《征求意见稿》建议,进一步明确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即与投资相关的排放)的披露范围,豁免企业核算和披露与衍生品及投资银行业务、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等金融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同时,由于《气候准则》未对“衍生品”进行定义,如果企业应用该豁免条款,则应解释其对“衍生品”的定义和判断依据。此外,企业还应说明其披露中未包含的相关衍生品和金融活动的金额。

(二)关于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的豁免。

《气候准则》要求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的企业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²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分类,并按行业类别对相关融资排放(即归属于企业向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提供的贷款和投资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进行分解披露。《征求意见稿》建议豁免企业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不适用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依次选择:一是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要求在编制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时使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如果企业同时适用多个行业分类标准,则应选择一个标准。二是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要求在编制财务报告时使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如果企业同时适用多个行业分类标准,则应选择一个标准。三是其他能够提供有用信息的行业分类标准。如果企业未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则需说明选择其他行业分类标准的依据。

(三)关于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豁免。

《气候准则》规定,如果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要求企业使用不同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年)》³的方法核算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则企业可以使用当地要求的方法。《征求意见稿》建议进一步明确该豁免条款同样适用于企业的部分实体。

(四)关于使用特定全球变暖潜力值的豁免。

《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根据报告日可获取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新评估中基于100年时间范围的全球变暖潜力值,将七种温室气体成分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值进行披露。《征求意见稿》建议豁免企业使用上述全球变暖潜力值,如果企业或其部分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要求使用其他全球变暖潜力值,则允许该企业或部分实体使用该全球变暖潜力值。

三、《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的预期影响

理事会预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不会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上述修订均为选择性条款,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应用相关豁免,并且应用与否不会影响企业发布遵循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相关合规性声明。此外,各国家或地区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向当地企业提供这些豁免,并且提供与否不会影响各国家或地区可持续披露准则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一致性程度。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理事会将收集和分析利益相关方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计划在2025年年底前完成对《气候准则》的修订。同时,对于已按照理事会2023年6月发布的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进行报告的企业,理事会允许其继续使用现行准则;对于已基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本地准则的国家或地区,理事会鼓励其继续与国际保持一致,以便全球报告编制者能够有效地进行可持续信息披露,并维护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作为全球基线性标准的地位。

注:

1.范围1是指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是指企业所消耗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制冷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是指发生在企业价值链中、范围2中没有涵盖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包括购买商品与服务、资本商品、范围1或范围2未包含的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上游运输和配送、运营中产生的废弃物、商务差旅、员工通勤、上游租入资产、下游运输和配送、售出产品的加工、售出产品的使用、售出产品的报废处理、下游租出资产、特许经营权以及投资等15类来自上下游的排放。

2.《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Standard,GICS),由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和标准普尔道琼斯指数公司(S&P Dow Jones Indices)联合发布,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一致且全面的行业分析框架。该标准采用四级分类法,将企业分为11个经济部门(Economic Sector)、24个行业组(Industry Group)、68个行业(Industry)和157个子行业(Sub-Industry)。

3.《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年)》,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联合发起、由包括世界自然基金会等环保组织以及东京电力等产业企业组成的核心指导小组共同制定。该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将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分为范围1、范围2、范围3,并针对不同范围的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详细的核算方法以及报告要求。

4.全球变暖潜力值(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是指每单位特定温室气体相对于每单位二氧化碳的辐射强度影响(对大气的危害程度)因素。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对一定周期内的气候变化进行科学评估后形成评估报告,并在其评估报告中列出以20年、100年及500年为时间范围计算的各类温室气体相对于二氧化碳的全球变暖潜力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