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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的修订》

2025-08-27来源: 会计准则委员会

2025年8月2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的修订》,生效日期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同为2027年1月1日,允许企业提前采用。

一、有关背景

理事会于2024年5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该准则仅为披露准则且为可自愿采用的准则,规定了满足适用条件的子公司允许采用的简化披露要求,旨在降低此类子公司编制财务报表的成本。该类子公司可以选择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下的简化披露要求,无须采用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但应采用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示要求。满足适用条件的子公司是指,不具有公共受托责任且其母公司按照完整版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理事会在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时,仅简化了截至2021年2月该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时已正式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对于此后至2024年5月该准则正式发布期间新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因时间紧迫而暂未开展这些准则披露要求的简化工作,直接将其完整的披露要求纳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去年以来,理事会对2021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完成的5个国际会计准则项目所涉及的披露要求进行了简化,并于2024年7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在分析审议全球反馈意见后最终发布本次修订稿。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主要财务报表项目。

理事会于2024年4月完成了主要财务报表项目,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由于实务中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较少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中的“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直接引入的关于“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同时还规定,如果满足适用条件的子公司使用了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则应当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中的相关披露要求。此外,本次修订还删除了原直接引入的关于附有契约条件的非流动负债的披露目标。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项目

理事会于2023年5月完成了供应商融资安排项目,并据此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等准则。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直接引入的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披露目标及其索引,以及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范围的相关披露要求。

(三)关于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项目

理事会于2023年5月完成了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项目,并据此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等准则。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直接引入的关于“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的披露目标及相关索引,还要求企业披露支柱二立法在颁布后生效前对所得税的影响。

(四)关于缺乏可兑换性项目

理事会于2023年8月完成了缺乏可兑换性项目(该项目解决了当不同货币之间长期缺乏可兑换性时,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的问题),并据此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等准则。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直接引入的关于“缺乏可兑换性”的披露目标相关内容。

(五)关于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修订项目

理事会于2024年5月完成了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修订项目,并据此修订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等准则。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直接引入的关于合同现金流量金额发生变更时披露要求的考虑因素,以及关于具体示例的段落